山东济南一小区一刀切禁养宠物狗,你支持还是反对?
完全禁养不太现实,可以禁养具有攻击性的宠物。再者说了,禁宠物并不是小区能说了算的,这也没有法律依据啊。这个问题还是要靠***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规范业主行为。如果单纯的从个人观点来看,我是支持禁养大型宠物。
我只陈述自己的观点:
1.小区禁养宠物是由谁做出的规定。如果是由开发商做出的,在卖房子之前就有告知的,这是合理的,有养宠物的业主就不在该小区买房子就是了,打造一个无宠物小区,是一件好事。
2.如果是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通过投票方式的决定,不知道已经侵害业主的实际利益了吗。受侵害业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向人民***提***讼要求对该决议予以撤销并赔偿个人一切损失。
3.如果只是物业或个人行为。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是可以判刑的)。
4.个人比较反感小区内饲养宠物,但不能因为对方饲养就一刀切的处置他人私有财产。在法律的框架下可以由全体业主大会制定居民公约,对违反居民公约的情况进行处罚,但要清楚,物业及业委会不是执法机构,所以没有罚款的权利。这个罚款叫违约金,是违反合同内容制定的违约责任。
5.比如对宠物比较反感的,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①业主禁止在小区内遛宠,在小区内宠物要抱在怀里。②宠物随地大便的要及时清理,不清理的如何处罚。③宠物在个人家要有效制止乱叫,有周围邻居投诉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罚,等等限制措施。
但对业主私人财产他人无决定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小区内禁养宠物狗我还是支持的,但是有证无证的都打死确实有点残忍,毕竟是一条生命。我比较喜欢狗狗,但是看到大型的狗狗内心还是害怕的,尤其是遛狗不牵绳的,生怕狗狗回给我来个亲密接吻。小区内禁止养狗,是对住户的负责,对环境的负责,值得推广。但是对于违反规定的,可以扣留狗狗,或者让主人把狗狗送出去,然后对主人进行批评罚款之类的。
历史上有哪些未解之谜,让人事后想想是最为匪夷所思的?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这个时间在今年刚刚公布了调查结论。
我简单介绍一下。
1959年,9位滑雪登山者在乌拉尔山脉北部离奇死亡。
这群登山者都是乌拉尔技术工艺学院的学生和老师,基本都是年轻人,最大的老师只有38岁,最小的只有21岁。
他们中间的大部分队员,都有着较为丰富的登山经验,***身体强健。
即便最小的21岁女生杜比尼娜·柳德米拉,也是学校的运动健将,普通男人也大大不如她。
他们一共9人,在2月2日在23岁的对掌迪亚特洛夫的带领下,前往乌拉尔山脉,攀登奥托林山。
当晚他们在奥托林山上宿营,随后就突然失踪了。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出现过很多谜团。这些谜团有的破解了,有的至今都找不到谜底。
如果两起凶杀案发生地点一样,一点也不奇怪;如果两起凶杀案发生的时间相近,也不奇怪;可是下面的两起凶杀案,有太多相似的地方,这就叫人匪夷所思了。
1817年5月27日在英国伯明翰五英里外的一个小村庄,发生了一起凶杀案,遇害者名叫芭芭拉·福雷斯特。
1***4年5月27日,还是这个小村子,发生了另一起凶杀案,遇害者名叫玛丽·阿什福德。
巧合的是,遇害者都是女孩,遇害时的年龄都是20岁,生日也同一天。遇害方式也都是被***之后被勒死。
她们在遇害前,都刚刚拜访了一位朋友,还都换上新装去参加朋友生日宴会,这就叫人匪夷所思了。
更叫人惊奇的是,嫌犯名字都叫桑顿,他们都受到了***指控,两人最后都是罪名不成立没有被定罪。
两人都是美国总统,都是在任上遇刺。
都是在周五那一天遇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