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规养犬,蚌埠市开出首张罚单,对此你怎么看?
  2. 蚌埠:2条恶犬咬死路人,狗主人被判赔偿24万获刑3年, 你怎么看?

违规养犬,蚌埠市开出首张罚单,对此你怎么看?

近期,蚌埠市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大力宣传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发布《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要求广大市民到指定地点为爱犬进行免疫和登记。

5月31日,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蓝天菜场时,发现一位市民带两只宠物狗进入菜场内,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劝阻,并向其宣传了《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其立即整改。

经开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违规养犬行为开出首张罚单。鉴于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当事人已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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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是我们朋友城市是我们的家园,建设一个美丽、文明、和谐的蚌埠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培养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尽一份力量。

蚌埠:2条恶犬咬死路人,狗主人被判赔偿24万获刑3年, 你怎么看?

24万?24万可以买条人命吗?现在房子都几万一平了,难倒人命就值几平方的地皮钱吗?难倒人命就这么不值钱吗?这是根据哪条的法律来判的呢?

这里说的不是钱少,钱是代表不了任何事的,钱只是对肇事者的一种惩罚,而对于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罪人,惩罚的就这么轻吗?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做出最严厉的惩罚,让他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制止这种罪恶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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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是犯罪,但你养的是什么狗?吃人的狗,这就超乎了养狗的范围,这养的就是危险物种,而作为有思维能力、不是畜生的主人来说,他应该有这种预判,他应该知道他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把路人咬死了,狗的主人才判了3年?三年是什么概念?你用两条恶狗把人咬死了,就赔点钱坐三年牢就解决了?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当我们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候就可以养两天恶犬呢?

作为狗的主人,你养的是恶犬不是儿子,他可以咬死人的,你怎么管理的?咬死的是路人,说明了你的狗跑到大街上去了,你随意地让他们去路上咬死人,这与在路上埋个地雷、按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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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太令人气愤,这种行为实在是可恶,可以说,是畜生咬死了人,不是主人他咬死了人,但是畜生是人养的,犯了罪一定要由养他的人来承担。

我们是法制社会,而绝大多数公民都能遵纪守法,尊重自己、更能尊重他人的生命。对于这种少数的“渣子”,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严惩他们,还社会一个安宁,还空气一份清新。

赔偿二十四万!问问法官,他若被恶狗活活咬死,赔他二十四万他愿意吗?狗主人判三年,虽然说有点轻,但这毕竟是法治的进步。我们的社会,就是法律太宽容了,导致一些人的嚣张跋扈,搞得社会上鸡犬不宁。昨天晚上出去散步,就看到一个中年妇女,领着一个大型犬也在街上散步,那大白狗有百来斤重。看着就挺吓人的,居然没栓绳子。想想那么些小孩子,也在大街上玩耍,真为那些孩子们担心!对恶犬伤人的***,法律应当重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还社会和公民一个宁静的环境

被告人李小京将自家虾塘边的一只马犬及一只比特犬松开,因着急出门有事未将这两只狗拴起来被害人路过李小京家虾塘时被李小京家的马犬及比特犬追赶撕咬后死亡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赔偿24万元,***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狗主人***3年。

饲养动物宠物咬伤人或咬死人的***其实并不少见。我们并不反对饲养宠物,但是宠物主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对宠物狗打疫苗,栓绳等义务,这个义务不仅应当成为道德主义义务,也应当成为法律强制性义务。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发过疯的犬,以及已发生过咬人或伤人***的宠物,应当要有更高要求的注意义务,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宠物伤人,很多时候对于狗主人来说主观上应当属于过失行为,而刑法规定的侵***身权犯罪中,过失只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才构成犯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造成轻伤的,只有故意伤害罪,不存在过失致人轻伤罪。这样一来,普通的宠物咬人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初看到此事,以为终于对不规范养狗者有了实质性的处罚,但是又给予了缓刑,让人的心情也是跌宕起伏。

安徽一虾塘主人李某将看护虾塘的一只马犬和一只比特犬松开,因着急出门未再栓起来。导致被害人路过虾塘时,被两支狗追赶撕咬致死。之后,李某被判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获得家属谅解。李某构成了过失致人死,被判处***三年,但因李某主动自首、赔偿、获得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缓刑四年,进行社区矫正。

对这起狗伤人致人死亡案件,有几点看法:

1、李某所饲养的两只犬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为对其进行拴套管束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这并不是狗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李某的疏忽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对于被害人家属24万元的赔偿数额确实不高,生命无价,不知24万这个赔偿数额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还是李某自己提出的,至少应该翻倍。并不是要讹人,而是高额的赔偿才可以对不文明、规范养狗的人起到警示作用。赔偿数额过低,会让不规范养狗者无视人命的宝贵,忽视规范养狗的重要性。

3、李某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判处 被告人三年***本来就处罚过轻,还给予了缓刑四年的从轻处理,等于轻上减轻,相当于不予处罚。李某导致的是一条生命的逝去,无论其是自首还是主动赔偿,都应当让其立即接受三年***的处罚。如果连这样的最低标准处罚都没有了,便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会让其他不规范养狗者更加的肆无忌惮,认为即便狗咬死了人,大不了花点钱而已。将人的生命与金钱等同,会是件很可怕的事。

从整体来看,尽管这起案件也赔了、也判刑了,但实际的震慑、教育意义并不明显。今后,类似的人或事可能还会层出不穷的出现因为并未对他人造成畏惧感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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