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超生三胎罚款规定?
根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人口和***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如何看待6岁男童在小区被狗咬死,家人伤心欲绝,狗主人和物业被判赔偿78万这件事?
赔780万都不多,不负责任的事,小区养狗纯碎是找死,高兴了自己苦了别人,狗到处大小便主人不管,物业也就是个摆设,因为养狗人都是大爷,像狗一样乱咬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现在成了无钱别进来的地方,以前是非赢利单位,现在是暴利的代名词,这个社会是怎么了,丧失了道德,丧失了良心,丧失了公德
先看一下***还原:2017年4月16日傍晚,6岁男孩天天在芜湖市镜湖区美家印象小区内,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随后天天被送到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行面部治疗、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天天在镜湖区一样注射了狂犬疫苗。
谁知仅过了8天,天天身上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猴精南京两家医院会诊,被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天天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随后天天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2018年8月3日上午,***一审宣判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2、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3、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4、驳回原告佘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应该来说判赔还是比较合理的。虽然笔者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是支持这种判赔。
1、养狗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狗没有主观意识,但是养狗人应该有安全意识。不要总是以“我家狗很懂事不会咬人”“我家狗很乖,你不弄它不会咬你”“我家狗只咬没素质的人”作为借口。你没有尽到养狗的安全责任,你就要负责!试想,如果该狗有牵狗绳,戴了狗狗专用安全口罩,那这样的安全***还能够发生吗?该***也给那些野蛮的养狗人和极端“爱狗人士”一个很严厉的警示。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才能保证防范这些***的发生。
2.作为第一时间收治孩子的弋矶山医院,没有能在第一时间注射疫苗,而且在后期的治疗中没有能有效的控制狂犬病的发作。针对天天的狂犬病迹象竟然没有能够有效的救治,延误了孩子的最佳治疗时间。这说明医院的失误才是造成孩子死亡最大的责任。(不知道是不是也用的长生疫苗哦)
3、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小区不文明养狗现象,物业公司有劝导的责任。如果养狗人拒不服从劝导,那后果是由养狗人全权负责的。该案中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劝导和规范养狗行为,因此是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的。
文明养狗,做足安全措施,不仅有效的防止了恶***件的发生,也有效的保证了养狗人自身的利益。希望不要再有恶狗伤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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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消息,感觉到万分的心痛,一个6岁的孩子,还没有来得及对这个世界有个简单的认识,就这样走了,被狗咬死――多么残忍啊!
每一个幼小的生命,都是那样的可爱,孩子是家中的欢乐所在,可悲的是,这家人却不得不伤心欲绝……
我很难想象当时的孩子是怎样的恐惧?
让我们摸着良心来问问,***如这是我的孩子,我该怎么办?
我们时常在小区里看到遛狗的情况,诚然,现在的人富裕了,有足够的空闲了,开始了养狗溜鸟了。可是,我们不能拿自己的玩乐来忽视别人的生命安全。
孩子,在恐惧和不解中走向了另一个世界,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痛苦……
78万能换来可爱的孩子吗?
要我说,这是少的,应该严惩狗的主人,让他也为自己的爱好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