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安装在动物身体上的监控器没有?
  2. 如何评价阜阳颍上两男子持弩入户偷狗,被监控全程录下,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安装动物身体上的监控器没有

是的,有一些动物身体上的监控器。例如,骨传导传感器可以被佩戴到宠物狗的脖子上来全天候监测它的运动状态,搭配对应的移动应用,主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了解宠物狗当天是不是有足够的运动量,同时也可以根据它的身体状态为其一天的运动目标。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设备可以安装在动物身上,例如GPS追踪器、虚拟栅栏和虚拟皮带技术等等。这些设备可以帮助主人利用GPS定位跟踪动物的具***置,防止动物跑得太远,并集成超声和振动命令来帮助训养 。

如何评价阜阳颍上两男子持弩入户偷狗,被监控全程录下,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99随便语:手持钢弩,光天化日之下闯入农家小院偷狗,这些偷狗贼太嚣张!

监控宠物狗,监控宠物狗在电梯里咬主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安徽省颍上县

1,1月21日下午近15时,偷狗贼顾某和林某二人,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在颍上县五十铺乡附近转悠。途径一耿姓农户家门前,发现有两只小狗在门口溜达,而小院内房门紧锁。

2,二人使用网上购买的钢弩和***针,射入体型较大的黄狗体内,黄狗受惊吓跑回院内。

监控宠物狗,监控宠物狗在电梯里咬主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顾某和林某在观察之后,由一人在车上望风,另一人下车进入耿家院内,准备将黄狗拎走,却发现院内还有一条大狗。随即再次取出钢弩,进入院内,用弩箭射向大狗。

最后,此人将一大一小两条狗装入汽车后备箱,开车扬长而去。

3,不料,顾某和林某二人的偷狗过程,被耿家的监控视频拍得一清二楚。这段***当天晚上就出现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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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拍摄不是非常清楚,但也给破案带来极大便利。

1月30日中午,正在某宾馆落脚的顾某,行踪暴露,被民警抓获。另一名同案犯林某,自知已经无法逃脱,只得投案自首。

顾某和林某二人交代,就在当天晚上,***上网之后,他们十分害怕,就将***和两条狗,全部丢进了水里。没想到,依旧还是难逃法网。

触目惊心!!!惊心触目!!!!持弩入户,于持枪入户何异!!!!只能说偷狗🐶者胆大妄为。

偷狗本来只是违法行为但是你入户猎杀性质就严重了,万一户主发现制止,后果不敢想象。

狗🐶本来就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有点甚至被当做家庭的一份子,忠犬救主的事也不少,恶狗伤人的事也时有发生,总之狗可以杀,但是不能虐杀。

这种偷狗贼必须严惩,或者会给社会带来祸端。喜欢的可以关注。

 还原***真相:1月21日,一段颍上县两男子入院盗狗的***在网上疯传,嫌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弩进入农户家中将两只狗盗走,气焰十分嚣张。1月30日,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持弩入户盗狗的两名嫌疑人抓获并刑拘。

  经查,21日14时许,嫌疑男子顾某和林某驾车在颍上县五十铺乡附近转悠,当行至耿某家门前时发现有两只小狗在门口溜达,而院内房门紧锁,遂掏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弩和***针射入较大只黄狗体内。黄狗受到惊吓跑向院内。随后车上一男子下车进入院内准备拎走黄狗。当他发现院内还有条大狗后,立马拿出弩箭射大狗。紧接着他拎着两条狗放进后备箱准备驾车逃离。主人家监控完整记录了整个作案过程,当晚***被放在了网上。1月30日中午,刚在宾馆落脚的顾某被警方抓获,林某当天主动投案自首。二人交代,当晚看到朋友圈转发的***后,将作案工具和两条狗全部扔到了水里。

光天化日之下,这两人的行为跟鬼子进村一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刑法》第264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入室”***属于情节严重,该***中的顾某和林某就是典型的“入室”***。

这种***社会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居民恐慌,手持凶器公然残害生命,毫无顾忌闯入居民家中,属于性质恶劣。一念之间容易造成更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