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老弟是在合肥安医刚出生就给别人抱养,是一九六几年,现在有哪些方法可以找到?
  2. 合肥立法引导文明养犬, 你怎么看?

我老弟是在合肥安医刚出生就给别人抱养,是一九六几年,现在有哪些方法可以找到

关于安医(全名是安徽医学院)是合肥最早学院门诊部,住院部在绩溪路,该住院部菅理还是很正规的,怎么会发生孩子丢失这种事,

孩子是否能找回来,不太了解,但你可是请求公安和民政部门联合帮你寻找孩子,虽然希望不大,但也多少有点希望,寻找比不找强,祝愿你能完成心愿!

上世纪六十年代你弟弟给别人抱养了,距今已有五十多年了。间隔时间这么久,想要联系上有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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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那个年代很多家庭陷于贫困之中,有的一日三餐都难以维系。由于没有实行***生育,人口急剧增长,有的人家甚至生养了上十个。孩子一多,生活出现了难题,于是被抱养的现象出现了。

既然弟弟是被抱养了,当时父母应该对方有所交代或者嘱托什么的吧?有没有什么信物留给孩子?如果没有任何线索,盲目地寻找无异于海底捞针。

那个时候负责你弟弟接生的医生已经老态龙钟了,甚至是与世长辞了。即使仍在世上,估计也帮不了什么忙。毕竟时间太久,而且接触的人太多 ,不可能对具体某一人保持那么久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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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在养父母家生活了那么多年,或许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养父母肯定不希望他和亲生父母相认的。

中央台有一个公益节目叫《等着我》,你可以去试一试。

谢邀。寻找较困难 ,仍然有希望。既然你老弟在医院刚出生就被人抱养,想必知情人也不多,什么原因,什么人抱养,有没有一点线索?事情己五十多年了,想必你老弟也许子孙满堂,一家人和和美美,享受着天伦之乐,对于他个人身世,家人瞒他,或许他至今不知内情,他也无心寻根问祖,只有你一方努力是有困难的,你想全省几千万人中寻找一个人,如同大海捞针,做亲子鉴定准确,在茫茫人海中目标是谁?到中央电视台《等等我》寻找,也需有一定线索。你可以根据父兄的面貌特征摩拟你老弟的现有面貌让户籍人员查询,或许有希望。当线索较充足时,希望更大,发动网友帮忙,有可能峰回路转,找到你老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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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几年被别人抱养,时隔五十多年,现在想找有点难度,但也还有很大希望。你在标题中说的是弟弟刚出生就给别人抱养,应该是父母主动放弃抚养权,而将孩子给有能力养的人养。也许你弟弟现在还不一定知道自己是被抱养的,还有亲生父母这回事,如果说找到了也会给他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你一定要做好这个心理准备。说到找人,让我想到了中央电视台的一档寻亲节目《等着我》,这是一个全媒体公益寻人的平台,这档节目也帮助了不少人找到失散多年的亲人,我觉得你可以去联系一下节目组,报名试试看能不能找到弟弟。现在信息化时代,媒体的影响力很大,说不准可以通过《等着我》这档节目帮你找到你想要找的人。或者也可以试试传统的寻人办法,了解清楚要找的那个人的相关信息,联系公安部门配合找人。最后,祝你早日找到弟弟,与弟弟团聚。

我叔叔在双墩火车站丢的时大约1岁,是我爸爸丢的,我爸死的时候还在念叨他丢的弟弟,丢的时候留半碗稀粥,我爸还偷喝一口,说很香很香.很心酸的年代,找不到的叔叔,还健的话,祝他平安!

合肥立法引导文明养犬, 你怎么看?

《条例(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推进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

携带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佩戴犬牌

关于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列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居(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的职责。

《条例(草案)》要求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同时明确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能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对收容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收容和领养犬只。

为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条例(草案)》对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犬只伤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没收等执法手段。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养犬人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