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养回来一只5个月大的白猫,在家有40天了,依然躲人不出来。原主人说白猫性格一直躲人不亲人。该退还吗?
- 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拍摄虐猫视频并贩卖,你怎么看?
- 宠物兔丢失主人报警,找到时被剥皮洗净待下锅,宠物丢失被杀害谁应该负主要责任?
领养回来一只5个月大的白猫,在家有40天了,依然躲人不出来。原主人说白猫性格一直躲人不亲人。该退还吗?
我家的布嘟🐱(英短白乳猫),两个月从宠物店接回家,跟我秒熟,一周就知道自己的名字了,两周后带回宠物店玩,已经不认他们了。
这个猫猫跟我特别特别亲,总是腻在我旁边,特别特别善良,和家里其他猫咪相处得也很好。但是,特别特别胆小,家里来客人,无论来过没有来过的,全部都会躲起来。
我的理解是,这种猫是不是特别单一、忠诚,认定你了就是你了。一般猫咪到新的环境都有一段熟悉的过程,猫咪其实能判断谁对ta好,如果你本身是属于很有耐性的人,可以留下来,让ta好好适应环境,别太多互动,慢慢来……相信猫咪会慢慢打开心扉,信任你、依赖你。如果你本身是一个不太有耐性的人,不如趁早放弃。
它之前肯定受过人的伤害,我家一只叫豆浆的白猫也是很胆小,你对它好,买根逗猫棒跟它互动,为它吃东西的时候摸摸它的头,时间长了慢慢就好了,对待小动物要有耐心,你伤它们一次,它们会很久不相信人类
正常,我家猫是流浪猫,特别怕人,养了好几个月都怕人,连我都怕,现在是第二年,终于开始信任我了,但是对家里其他的人还是很怕,陌生人来了家就躲起来,猫除非你从小养,不然它是很慢热的,有点耐心,别吓它,也别让家里人吓它,给它耐心护它周全,久了,就是这世界上的难得的羁绊
我家猫猫买回来第一天有应激反应,虽然不是躲起来但是她非常害怕,害怕到吐了,我吓死了,以为猫猫有病,给卖家发微信,说是应激反应,让我再观察看看。给她猫粮也不吃,就是走来走去的一个房间一个房间的看,也不和我们亲近,看的出来她很紧张,但是晚上就好一点了,开始吃猫粮了,第二天和我们就熟起来了,后来就很粘人,我做菜她顺着我的裤腿爬到我身上,小爪子抓的我好痛。
你家猫猫40天还不出来,可能因为你们陪伴太少了。猫猫胆小敏感,要多陪伴它,把食物拿在手上喂食。多抚摸,买点逗猫棒之类的逗它玩,还有激光笔,猫猫对逗猫棒和激光笔没有免疫力的,多带它玩是拉进你和猫猫之间距离的最好方法,5个月还是小猫,买点它爱吃的零食放在手上喂它吃,让它慢慢亲近你,不用多久 它就会粘着你的。
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拍摄虐猫视频并贩卖,你怎么看?
首先这种变态狂不配为人,如果让我遇上了,一定先抽他一顿,再报警他虐待小动物罪。还大学生,真不知道他是怎么受教育的,父母是怎么教育他的,恃强凌弱,有本事去虐待老虎试试看,虐杀小动物算什么本事,就不怕下地狱吗,希望冤死的猫咪化成厉鬼,让他一辈子都不得安宁,也许因为年轻他还不知道这其中的因果报应,但总有一天他会因无故残害一条生命彻夜难眠后悔的。最憎恨那些虐待小动物的恶人,对于小动物你可以不喜欢,不同情,不收养,但是你不能去伤害。祸害生命就是伤天害理,会有报应的,不信走着瞧[发怒]。
宠物兔丢失主人报警,找到时被剥皮洗净待下锅,宠物丢失被***谁应该负主要责任?
在这件事上要搞清楚谁负***的主要责任,首先要明确一个常见法律概念,遗失物和无主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遗失物和无主物在物权问题上往往是非常难以明确判断的,特别是针对一些常见的动物,除非动物身上有非常明确的标识,比如宠物狗悬挂狗牌,而由于动物有自主活动能力,主人管理不善,往往造成家养宠物走失,一旦进入公共环境,不具有身份标识的家养宠物,就变成了无法明确所有人的流浪动物,而宠物主人抛弃宠物也很常见,虽然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生活常识对“流浪动物”的所有人进行推定,但是这种生活常识往往不是普遍性的,比如一些朋友通过看流浪狗是不是[_a***_]判断其有没有主人,但是身上很干净的流浪狗,也可能是被主人遗弃的,从而变成抛弃物,由于目前在宠物饲养上,登记制度履行并不完善,一旦发生了物权***,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主人往往难以证明宠物属于自己,所以我也想在此提醒饲养宠物的朋友们,及时为你的爱宠悬挂身份标识。
在公共环境下活动,无人监管的常见动物,一般情况下都只能推定为无主物,而针对无主物,法律上适用先占原则,即最先发现的人获得所有权,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宠物从有主人——走失变为无主物——被先发现者占有,物权转移——宠物主人追讨,物权再次转移,在不同阶段,物的所有权是可以变化的,所以要用具体阶段来判断各自行为是否合理,时间段非常关键,捡到一只无法判断有没有主人的兔子杀掉吃肉,这个操作是没问题的,而如果宠物主人追讨,杀兔子吃肉就成了一种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也应当对宠物主人进行补偿。
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公众往往难以理解,其实在生活中非常常见,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导致的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无过错侵权,所以出现无过错侵权,给予被侵权人补偿即可,无需在对错问题上进行指责。
而宰杀动物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杀鸡杀鱼杀狗杀猪,都一样是杀,宰杀和虐杀是不同性质的两件事,吃兔子之前当然要去毛剥皮,所以描述这种所谓的“***惨状”其实是具有误导性的。
所以就这一***而言,宠物主人对其所有物疏于管理,导致宠物走失,被人捡到宰杀,实质上是一种意外***,而非故意侵权,所以在责任划分上,宠物的主人当然要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