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是母犬能用美牛公犬配吗?
看你是什么目的了,不过我也期待比特和美斗。
比特犬容易惹是生非,好勇斗狠,誓死不休。没有任何一个犬种能代替比特犬的地位,因为它是孤独的,也是忠诚的。有句话说的好,我很丑但我很温柔。它的意志力就像它身上的肌肉一样,是很出色的性格特点,不完成主人的命令绝对不回头。能吃苦灵活度相当高。绝不属于看似蠢萌的外表。强健的肌肉和牙齿的咬合力也是比特犬的一大特点,再加上善于思考观察的大脑,简直就是一个小人精。
美国斗牛犬适合炎热的天气也能适应寒冷的气候;不需要经常梳理被毛;不容易训练;需要大量的身体训练;是优秀的守门犬。性格特点是非常安静不易叫的,但安静并不代表温顺,他的温顺仅限于家人面前,对闯入家庭的陌生人他将毫不犹豫的作出攻击体现出一只护卫犬的本能,对挑衅者给予无情的打击。
矮脚猫总是配不上怎么办?
1、让公猫提前熟悉交配地点。有时公猫不愿意与母猫交配是因为不熟悉环境,此种情况应让公猫在配种季节到来前 l~2 个月适应、熟悉交配环境。
2、对公猫进行交配训练。作为种用的公猫在交配前应进行交配训练,对于交配不成功的公猫也要***用训练的方法进行治疗。
矮脚猫由于四肢比较短小,不利于爬跨配种,所以第一次配种时可能会需要人工进行***配种。一个人将母猫扶住,另一个人帮助公猫进行爬跨配种。一般第一次配种成功之后就不需要再进行人工***配种了。同时注意矮脚猫最好不要和矮脚猫进行配种,可以选择体型较小的正常猫咪,以免出现遗传性疾病。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罪?
女人有时候是弱者,在孤身一人或者在特定场合出现被歹徒性侵时候,因为无法得到救助而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而***意配合歹徒,让歹徒得逞后再选择报警,毕竟生命是第一,无论如何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生命为准!
歹徒虽然得逞但是也是违背妇女意愿而给对方造成伤害,一定是构成了***罪,应该受到应有惩罚!
***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意愿”一定是通过妇女的明示反抗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妇女在没有醉酒和精神强制的情况下,“***意配合”表现出是“同意发生性关系、没有反抗行为”,因而认定为“自愿”、而非“***意”,由此,自然不成立为***犯罪。
按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罪。就问题来说,这种是胁迫对方发生性关系,自然也是属于***。
但如果从实务来说,真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有时候在证据层面就不好认定。对于***犯罪,都是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场所,无其他人员在场。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就只有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女方说是***,男方说双方是自愿。我们这个时候到底相信谁?
正常来说,我们需要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发生性关系的场所、女方报警的及时性等情况综合去判断。从实务来说,公安机关一般都是比较倾向被害人,只要女方咬定是***,还是有可能按照***进行侦查。但如果女方***意配合,并且男方还掌握了女方同意及配合的证据,那事情可能就不好处理。如果我们没法去证明女方是胁迫的情况下,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
对与紧急避险,女子***意配合,男子构成***罪?
我简单的说一点:女子在遇到有人要***的情况下,自己又不愿意,更不同意!
如果想报警,或发声求救,也没有人能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生存活命。
在一万个前提下无法脱逃,而歹徒又处处逼紧,生命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只能委屈配合保生存。
女子最后有机可乘之机报警!
男的实属***犯!
当然构成了,只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就是构成的。毕竟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多女方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而***意迎合的情形。
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看一下相关的证据,毕竟不能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接下来简单举几个例子。
在事前双方是否认识?是在何时何地认识的?(如酒吧、***)男方是否有过要***的意思表示?女方是否明确表示过同意或者反对?双方是否共同到酒店开房?
事发当时女方状态如何?是否处于醉酒等不正常的状态?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是否有过反抗?男方是否有暴力或者甚至是拿凶器相威胁?女方身体上是否有伤?
事发之后报警的时间、是否第一时间报警?还是隔了一段时间?女方事后有没有跟亲属朋友谈起过此事?是如何表达的?
双方之间是否有金钱上的交易往来?对于此事双方事后有没有过商谈?
等等……
历史上都有哪些特别让人咋舌、好玩的事情?
一,古代也要考驾照,也有交通法。
现代人抱怨考驾照越来越难,都想这要穿越到古代就好了,可以纵马驰骋,其实是想多了,因为古代照样得考“驾照”,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光罚款,还有可能要发配坐牢的。秦朝时就已经出台了“驾照”。秦《除吏律》规定:御人(也就驾驶员)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并处罚钱。车夫的驾驶技术太差,相当于吊销驾驶证。甚至古人还专门开设“驾校”来培训司机,有专门的课程“五御”,通过考试才能有机会驾驶马车。学好了驾车本领,就能随意驾车行驶了吗?错了,古代也是有交通法的。《唐律疏义·杂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在没有公私缘由的情况下,在街道、小巷中快速驾马或者驾车的,要被处以竹板或荆条抽背的处罚。如果因为超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人员伤亡,就[_a***_]打屁股这么简单了。要按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罚。其实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执行公务,具体的内容就是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或者是有急病找大夫,有要事要追人,也是情有可原。这些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不过罚款还是要交的。说明古代交通法还是挺人性化的。在唐朝的司法中,还有一种叫保辜的,也就是先将肇事的司机取保候审,让他去给受害人治病。所以保留罪名,先行住院治疗,等痊愈以后再量刑处理。关于超载,唐朝也有明文规定。超过了五十斤货物,或者超了一个人的,那就要打五十板子。如果超了一百斤或者两个人,那就要打一百板子,也就是打***,这里超载主要是针对客船、商船的。唐太宗李世民颁布的《仪制令》可谓是我国最早的交通规则。“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这就是说当时一般平民百姓要给当官的让路,年纪轻的给长者让路,轻装的车要给载重的车让路。“去避来”就是说出城的要给进城的让路。这一交通规则与现代的“礼让三先”有异曲同工之妙。后来,唐太宗时期大臣马周更是提出“来左去右”,规定人们进城的时候,靠左边走,回来的时候靠右边走。
二,古人也愁房。
房子"永远是中国人心中最关心的一件事情。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房价让人望而生畏。大家是不是都幻想着回到古代,住着大别墅,娶几个如花美眷,好吧,你也想多了,古代住房同样紧张,通过租房的方式过日子的名人也不在少数。
租房的***最早出现在唐宋之间。这段时期土地和户籍对人们的束缚降低,出行变得更自由,因而商业快速发展,大型城市聚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盛唐时期的长安城,常住人口就有175万之多,加上流动人口,有180余万,不可想象吧,所以房子紧张也很正常。我们著名的白居易同学时常感叹:“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这位乐天居士虽然是当官的,俸禄不少,但是还是买不起房,在长安任职时四处租房,白居甚是不易。另外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崇高梦想则是在县署公租房里写下的。中介也已经普遍出现,叫牙郎或者牙人,知见人,服务态度不比现代人差。宋朝没房子的的名人也不少,其中就有大名鼎鼎苏轼大文豪,在首都当了N多年官,却经常借住在同乡范镇家中,一直也没能在京城买上尺椽片瓦,以至于给儿子苏迈办喜事,请同僚吃饭都得借范镇的房子,是不是很毁三观。后来,范镇死的时候,苏东坡还写了一幅挽联:“高斋留寓宿,旅食正萧然”,表达了对范镇留宿的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