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根据《海口市***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若干规定》,海口***生育特别补助标准如下: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从女方年满 49 周岁起由***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 600 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以上(含***)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从女方年满 49 周岁起由***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 500 元的扶助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达***以上(含***)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分别一次性为该家庭拨储专项扶助金 20,000 元和 10,000元,经区***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与该家庭签订协议备案,将专项扶助金存入专户。女方年满 49 周岁未再生育的,区***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协议发放一次性专项扶助金;女方年满 49 周岁前,出现再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现有伤病残子女康复、户口迁移到外省或者扶助对象死亡等情况,区***生育行政部门将自次月起终止发放一次性专项扶助金。
3、***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其男方年龄满 60 周岁、女方年龄满 55 周岁起,由***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0 元的日常护理补贴。因大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放特别护理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 1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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